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2450號
TCDV,100,訴,2450,2011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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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450號
原   告 傳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浚雄
被   告 鄧喬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鄧喬夫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56,460元,應繳裁判費 為7,160元,本院於100年8月31日以100年度補字第1175號裁 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尚應補繳6,660元之裁判費(扣 除其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逾期未補正則予駁回 。該裁定業於100年9月6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收受 ,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陳添喜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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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傳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