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359號
原 告 黃聖源即黃建基
被 告 林冠宇
王純康
黃秀華
葉阿玉
蘇靜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 0年8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8 月 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 行之聲請既失所附麗,爰一併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 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