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2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篤信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洪慎憶
張文政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6月27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 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 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00年7月2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年8月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 表1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