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2158號
原 告 呂世偉
被 告 東海浪漫貴族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明結
訴訟代理人 趙之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9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請求「請鈞院宣告東海 浪漫貴族社區第20屆(即民國100年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無效,並令被告在社區公告欄公告3個月;原告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假執行」;嗣於民國100年9月13日言詞辯論期日變更 聲明為「確認被告社區第二十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拾、臨 時動議決議無效」並撤回假執行聲請部份(見本院卷第35頁 背面)。查變更前後聲明均係基於同一基礎事實,具有共同 性,且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經核與首揭規定相 符,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100年5月21日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下稱系爭會議)所作成之決議無效,被告對此既有爭執,兩 造間有關法律關係爭執之不安狀態,能經由本件確認判決除 去之,原告即有受本件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揆諸前開規 定,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尚難謂無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 上利益,併此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伊為東海浪漫貴族社區之房屋區分所有權人,被 告為該社區之管理委員會,該社區於100年5月21日召開第20 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會議紀錄載明出席戶數為95戶(社區 總戶數為353戶),出席比率為27%,明顯未達該社區於91年 度報備之規約第3條第10款「應有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及其 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議」規定,然被告 仍作成會議紀錄並執行,該會議決議應為無效,爰依該社區 規約第3條第10款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確認被
告社區第二十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拾、臨時動議決議無效 。
二、被告則以:東海浪漫貴族社區大部分為出租性套房,所有權 人散居各地,多委由包租業及房仲業打理,對參與區分所有 權人會議皆缺乏興趣,而系爭會議出席率則為歷年最踴躍的 一次;況且,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2條第2項規定決議之 會議紀錄依第34條第1項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 分所有權人得於7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書面反對意見 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 該決議視為成立。被告於系爭會議結束後,已將決議內容寄 發給住戶,並經公告後查無任何意見提出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如受不利判決,請 准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三、法院之判斷:
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如其出席及決議人數不符合公 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之比例,其瑕疵之效力如何?該條例尚 無明文規範,惟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條第2項之規定,在 該條例未規定時,應適用其他法令規定。本院審酌公寓大廈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乃類於社團法人之總會,為意思機關,是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其決議有瑕疵時,自應適用民法第56條有 關社團法人總會決議無效及撤銷之相關規定,亦即總會之召 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社員得於決議後3個 月內請求撤銷其決議,但出席社員,對於召集程序或決議方 法未當場表示異議者不在此限;而總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 或章程者無效。準此,如主張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自當以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為限,至如主張區分所有 權人會議之出席人數不足法定人數情形,則屬決議之方法違 法,並非決議之內容違法(最高法院97年度台再字第65號判 決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系爭會議未達規約所定之出席 比例而作成決議,核屬決議之方法違法,按諸上開說明,原 告得否依民法相關規定訴請撤銷相關決議,要屬另一事項, 惟不論如何,原告所主張之決議瑕疵情形,並非決議無效之 範疇,原告在相關決議經合法撤銷之前,遽而訴請確認決議 無效,洵無可採,應予駁回。
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趙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