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1482號
TCDV,100,訴,1482,20110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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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482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邱宸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力生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9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6,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1,23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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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力生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