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1204號
TCDV,100,訴,1204,201109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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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04號
抗 告 人 陳四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中隆等人間因100年訴字第1204號分割共
有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8月2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
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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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