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04號
抗 告 人 陳四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中隆等人間因100年訴字第1204號分割共
有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8月2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
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