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岩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碧華、劉新南、詹素丹間因本院100年
度訴字第117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3萬8000元,則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張珮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