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349號
原 告 利佳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新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進添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00,0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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