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348號
原 告 鄭賜棟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王家秀等間因損害債權事件,依原告起訴狀所
載之事實,應係於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82334號強制執行程序中
,經原告向被告即執行之第三人臺中市派報職業工會執行被告王
家秀之薪資或其他債權後,嗣經第三人臺中市派報職業工會異議
,原告遂依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第2項對被告2人所提起之訴訟。
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
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
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