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1331號
TCDV,100,補,1331,2011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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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331號
原   告 鍵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湘玲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台昌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玖仟參佰零柒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受裁定人即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案由欄所示 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4,924,18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807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307元 ,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另請原告併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內容應記載(1)請求 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請依事實發生之時間先後依序分點敘 述,並明確記載主張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2)應證事實 及所用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請全部記載。如係聲明人證, 請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及應訊問之事項;如係提出書證, 請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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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鍵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昌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