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301號
原 告 李郡庭即李怡珊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洪啟斐發支付
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270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9,176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8,26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76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俞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江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