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1301號
TCDV,100,補,1301,2011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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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301號
原   告 李郡庭即李怡珊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洪啟斐發支付
  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270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9,176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8,26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76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俞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江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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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