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289號
原 告 徐長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勝崙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公司結算淨值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492,9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建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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