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訂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1285號
TCDV,100,補,1285,2011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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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285號
原   告 西湖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慶豐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祐祥直升飛機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1755號),惟被告祐
  祥直升飛機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3,367,760元,應繳裁判費34,363元,扣除
  原告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33,86
  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金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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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西湖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