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285號
原 告 西湖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慶豐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祐祥直升飛機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1755號),惟被告祐
祥直升飛機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3,367,760元,應繳裁判費34,363元,扣除
原告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33,86
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金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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