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281號
原 告 力勤精密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金芬
訴訟代理人 柳樹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炫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民國(下同)100年度司促字第28692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
狀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75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82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7,3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7,32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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