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277號
原 告 顏賢女
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靜芳發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889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繳裁判費40,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40,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
,並應提出民事準備書狀正本、繕本各一份(載明:訴之聲明、
事實理由及證據)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峻隆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