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1276號
TCDV,100,補,1276,2011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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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276號
原   告 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志良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俊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等發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735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59,892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22,38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88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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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俊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