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271號
原 告 藍鯨魚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錦珠
送達代收人 劉育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志浩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文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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