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1271號
TCDV,100,補,1271,2011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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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271號
原   告 藍鯨魚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錦珠
送達代收人 劉育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志浩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文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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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藍鯨魚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