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260號
原 告 簡光輝
被 告 羅王尊鐘
羅尊德
王錦茂
黃 妙
簡建堂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共
有物或公同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原告因分割
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司法院32年院字第2500號參照)。經
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臺中市豐原區○○○段793地號之土地面
積87.97平方公尺,100年度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
(下同)17,800 元,原告對該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為180分之175
,爰據以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522,370元【87.97㎡x17,
800x175/180=1,522,369.7,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6,1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