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259號
原 告 歐黃金華
輔 佐 人 歐麗琦
被 告 臺中市政府
代 表 人 胡志強
訴訟代理人 吳寶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7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
81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