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1259號
TCDV,100,補,1259,2011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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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259號
原   告 歐黃金華
輔 佐 人 歐麗琦
被   告 臺中市政府
代 表 人 胡志強
訴訟代理人 吳寶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7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
  81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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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