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258號
原 告 吳素琴即迪源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簡承佑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育誠律師
被 告 台灣琦麗樹脂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嘉祥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4,2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
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學晴
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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