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250號
聲 請 人 杜桓瑋即科技島電訊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科技島電訊企業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未據繳
納聲請費用。經查:本件依聲請人提出相對人科技島電訊企業有
限公司之資產負債表,其構成破產財團財產之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882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規定,應徵費用500元
。爰命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聲請費用
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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