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1246號
TCDV,100,補,1246,2011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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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246號
原    告 陳惠琳
       陳玟妤
       陳玟潔
兼上開三人
同法定代理人 洪秋香
       陳水利
       陳李喜枝
被    告 陳世均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800,000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28,7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
應補繳新台幣28,2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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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