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246號
原 告 陳惠琳
陳玟妤
陳玟潔
兼上開三人共
同法定代理人 洪秋香
陳水利
陳李喜枝
被 告 陳世均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800,000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28,7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
應補繳新台幣28,2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