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1244號
TCDV,100,補,1244,2011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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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244號
原   告 宇電水電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賴迪釗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寶興盛建設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977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42,000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50,995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49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俞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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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