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238號
原 告 敦鎂房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敦筠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楊世斌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2,000元,應繳
裁判費7,3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6,88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何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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