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202號
原 告 賴正霖
被 告 黃文宏
被 告 賴珍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4,00
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核定為360,000元,合
計為84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建興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
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