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181號
原 告 林玲利
被 告 廖家程
廖詮瑋
廖繼富
廖繼威
廖炳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依原告所主張之占有面積40平方公尺核定
為新臺幣 (下同)1,240,000元【計算式:31,000元/㎡×(9+5+14
+12)㎡=1,2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76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