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1181號
TCDV,100,補,1181,2011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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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181號
原  告 林玲利
被  告 廖家程
     廖詮瑋
     廖繼富
     廖繼威
     廖炳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依原告所主張之占有面積40平方公尺核定
為新臺幣 (下同)1,240,000元【計算式:31,000元/㎡×(9+5+14
+12)㎡=1,2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76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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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