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清字第5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 人 何川龍
相 對 人
即債權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相 對 人
即債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 對 人
即債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棠
相 對 人
即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相 對 人
即債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池野淳一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何川龍自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1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 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及更生之保 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為強制執行;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 或依職權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 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 ,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復為同條例 第83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嗣債 務人所提更生方案,經本院裁定認可確定在案,有本院98年 度消債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0號 民事裁定暨裁定確定證明書在卷足憑。惟查:債務人嗣並未 依照上述更生條件履行,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本 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0號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 人為強制執行(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字第28838號 )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查明無訛,依上說明,爰依 職權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三、依首揭條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文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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