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助章程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0年度,46號
TCDV,100,法,46,2011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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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法字第46號
聲 請 人 林昭傑
送達代收人 林雍容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鞋類暨運動休閒科技研發中心
上列聲請人就財團法人鞋類暨運動休閒科技研發中心捐助章程,
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鞋類暨運動休閒科技研發中心捐助章程准修正如後附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財團法人鞋類暨運動休閒 科技研發中心之董事長,因該中心配合政府發展鞋類等產業 領域,認為各領域之業務範圍有修正之必要。爰依民法第62 條規定,聲請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定之,捐 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 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處分前 ,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及通知檢察官陳述意見,非訟事 件法第62條及第63條亦分別設有規定。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上揭事實,已據其提出財團法人鞋類暨運動 休閒科技研發中心捐助章程、民國(下同)100年7月15日第7 屆第5次董事暨監察人聯席會議紀錄為證。嗣經本院分別徵 詢主管機關經濟部意見,及函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陳述意見,其中經濟部認為財團法人鞋類暨運動休閒科 技研發中心之捐助章程為如後附對照表所示之修正,業已許 可在案,有該部100年8月30日經商字第10002116310號函可 憑。另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函覆稱該章程修訂內容與民 法第62條規定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 理方法不完備」無涉,無從表示意見等語,亦有該署100年9 月15日中檢輝敬(尊)100民參21字第119144號函可按。準此 ,財團法人鞋類暨運動休閒科技研發中心之捐助章程確有為 如附表所示修正之必要。再聲請人既係財團法人鞋類暨運動 休閒科技研發中心之董事長,乃為利害關係人,其依法聲請 本院為必要之處分即修正財團法人鞋類暨運動休閒科技研發 中心捐助章程如後附之對照表所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之抗告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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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