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141號
原 告 杭筱瑜
訴訟代理人 張秀瑜律師
陳大俊律師
被 告 杭國鼎
杭仁傑
杭國緯
杭國宏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35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請提出台中市北屯區○○○路171號1樓建物及台中市○○區○○段985之1號、985之2號土地及地上建物之登記簿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李培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