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0年度,295號
TCDV,100,家聲,295,2011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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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295號
聲 請 人 黃玉花
非訟代理人 王玉諧
相 對 人 林佑珊原名林清川.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林佑珊(原名林清川) 原為夫妻關係,嗣因故經大陸地區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人民 法院以(2006)蕉民初字第1267號民事判決離婚確定,因該 民事判決之作成,並未違反臺灣地區之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 ,為此聲請裁定認可等語。
二、按婚姻無效或撤銷婚姻,與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及離婚或 夫妻同居之訴,專屬夫妻之住所地或夫、妻死亡時住所地之 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6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當 事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 項規定 ,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其性 質為非訟事件,其裁定程序固應適用非訟事件法總則之規定 ,惟該條例及非訟事件法對於此事件之管轄均未設規定,自 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以定其管轄法院(最高法 院87年度臺聲字第347號、86年度臺聲字第543號民事裁定意 旨參照)。經查,本件聲請人居住大陸地區,相對人則設籍 於南投縣埔里鎮○○路53巷25之1號之事實,有聲請人所提 出之相對人戶籍謄本、大陸地區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 院(2006)蕉民初字第1267號民事判決暨生效證明書、經財 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公證書在卷可稽,故聲請人聲 請認可大陸地區做成之民事確定判決,依前揭說明,應類推 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6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由相對人住所地 之地方法院即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裁定認可,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該管轄 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妙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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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