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簡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孫沛儀即孫雅琳
被上訴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上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配夫妻剩餘財產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臺
中簡易庭一百年七月八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一百年度中簡字第一
三一二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受命法官簡賢坤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涂秀玲
法 官 簡賢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賴淵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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