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0年度,1594號
TCDV,100,司聲,1594,2011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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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594號
聲 請 人 巨偉自動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巧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相對人收受存證信函之郵政掛號郵件回執正本。
  ㈡相對人巧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9年09月23日經授
   中字第0993261566號函核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
   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
   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
   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清算者,請依公
   司法第322條第1項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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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巧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巨偉自動化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