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0年度,1488號
TCDV,100,司聲,1488,2011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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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488號
聲 請 人 巨偉自動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華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巧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返還擔保金,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第104條之規定, 須符合:(一)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二)供擔保人證明受 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 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之要 件,法院始得裁定返還擔保金。又釋明假扣押之原因而供之 擔保,係擔保債務人因假扣押所應受之損害,故必待無損害 發生,或債權人本案勝訴確定,或就所生之損害已經賠償時 ,始得謂供擔保之原因消滅(最高法院53年台抗字第279 號 判例要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 人前遵本院99年度司裁全字第1889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 押,曾提供新臺幣160,000 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9年度存 字第1747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向本院撤 銷假扣押裁定並撤回假扣押執行,供擔保原因已消滅,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9年度存字第1747號擔保提存卷宗、 99年度司執全字第1085號假扣押卷宗查核結果,本件訴訟固 已因假扣押裁定經撤銷確定及聲請人撤回假扣押執行而終結 。然聲請人並未提出本案訴訟獲全部勝訴確定、相對人無損 害發生或就相對人因假扣押所生之損害已經賠償之證明,難 認符合供擔保原因消滅之要件。又聲請人復未證明已得相對 人同意返還擔保金,或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 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相對人未為行使,揆諸首揭規定,聲 請人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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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巧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巨偉自動化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