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0年度,1759號
TCDV,100,司繼,1759,2011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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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繼字第1759號
聲 請 人 洪榮
      洪茂澄
      姚洪鳳嬌
      洪本源
      洪桂林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 親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 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 人;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 承,民法第1138條、第1176條第1、5項分別定有明文。是遺 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前順序有繼承人時,後順序者依法不 得繼承,既非繼承人,若聲明拋棄繼承,自於法不合。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被繼承人洪宗慶不幸於民國95年9 月23 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第三順序繼承人,聲請人自願 拋棄繼承權,爰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聲請核備等語。並提 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遺產繼承拋棄書及印鑑證明為證 。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洪宗慶於95年9 月23日死亡,聲請人為 被繼承人之第三順序繼承人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 、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附卷可稽,此部分之主張,堪 信為真實。惟本件被繼承人第一順序繼承人洪家凱洪思筠 、王焌竑及王翊翔雖向本院辦理拋棄繼承,但第二順序繼承 人洪王滿並未向本院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業經本院依職 權查核無訛。是被繼承人第二順序繼承人洪王滿既未辦理拋 棄繼承,而聲請人係後順序之繼承人,揆諸首揭說明,順位 在先之繼承人未拋棄繼承時,順位在後者依法不得繼承。聲 請人既尚非繼承人,聲請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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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