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0年度,4003號
TCDV,100,司票,4003,201109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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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4003號
聲 請 人 慶遠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堯
相 對 人 李麗花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三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元,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9年7 月23日,簽 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新臺幣165,000元,到 期日99年9 月10日,詎經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 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 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 處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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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慶遠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