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4003號聲 請 人 慶遠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堯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麗華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㈠本票提示日為何? ㈡相對人姓名為李麗「華」或李麗「花」,若有錯誤,併請 更正。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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