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0年度,4003號
TCDV,100,司票,4003,2011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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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4003號
聲 請 人 慶遠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麗華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㈠本票提示日為何?
  ㈡相對人姓名為李麗「華」或李麗「花」,若有錯誤,併請
   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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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慶遠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