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1111號聲 請 人 周基良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請確認系爭支票之發票人究為何人?(聲請狀附表之發票人 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發票人不同)如有誤繕,併請具狀 更正。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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