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0年度,1111號
TCDV,100,司催,1111,2011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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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1111號
聲 請 人 周基良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系爭支票之發票人究為何人?(聲請狀附表之發票人
  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發票人不同)如有誤繕,併請具狀
  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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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