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5893號
債 權 人 薛黃完妹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閎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債
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債務人閎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0年7月19日經授中
字第1003228076號函核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
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
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
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清算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
第1項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玥秀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