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34741號
TCDV,100,司促,34741,2011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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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4741號
債 權 人 吳洲平即正泰機械技師事務所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烏日啤酒廠發支
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權人吳洲平即正泰機械技師事務所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
   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
   之釋明。
  ㈡債務人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烏日啤酒廠最新公司變更登
   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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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烏日啤酒廠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