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4741號
債 權 人 吳洲平即正泰機械技師事務所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烏日啤酒廠發支
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權人吳洲平即正泰機械技師事務所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
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
之釋明。
㈡債務人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烏日啤酒廠最新公司變更登
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義倩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