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34050號
TCDV,100,司促,34050,201109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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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405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陳映紅
兼法定代理 陳仁盛
人           1號1.
兼法定代理 林孟娟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15日所為之支付
命令,有誤寫之情形,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債務人林孟娟之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 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會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田靜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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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