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33840號
TCDV,100,司促,33840,2011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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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3840號
債 權 人 賴俊桔  現於臺中監獄服刑中
代 理 人 胡靜宜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錦隆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黃錦隆住居 於高雄市○○區○○路686巷16號8樓,非屬本院之轄區,依 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玥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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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