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33743號
TCDV,100,司促,33743,2011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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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3743號
債 權 人 雄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振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銘泉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銘泉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坤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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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銘泉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雄利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