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33591號
TCDV,100,司促,33591,2011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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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3591號
債 權 人 邱巧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佑聯精鑄股份有限公司林彥吉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退票理由單。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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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佑聯精鑄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