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354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楊世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源鎧服裝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曾雅筠、
鍾雪英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源鎧服裝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業於民國100年8月29日經授中字第1003245343號函准解散
,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
並附其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章程、股東同意書或
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
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田靜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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