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2894號
債 權 人 廖黃茂宗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侑辰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純依票據關係聲請對債務人林侑辰發給支付命令 ,惟查其據以請求支票之發票人為侑暐企業有限公司,債務 人林侑辰僅係上開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非支票之發票人亦 非背書人,債權人之請求顯無理由,應予駁回。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田靜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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