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32842號
TCDV,100,司促,32842,2011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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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2842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珠即林瑩姿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
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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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