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32693號
TCDV,100,司促,32693,2011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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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2693號
債 權 人 李富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聲誌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利息起算日為何?
  ㈡請求事項所稱附表?(聲請狀未見有附表)
  ㈢提示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劉玥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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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