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32594號
TCDV,100,司促,32594,2011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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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2594號
債 權 人 銘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紀宗成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銘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
   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謝坤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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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銘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