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32543號
TCDV,100,司促,32543,20110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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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2543號
債 權 人 啟呈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奉錫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彰益彩藝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亦有明文。又按聲請人之訴有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 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30日裁定命於14日內補正 :「㈠債權人啟呈印刷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台端聲請發 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彰益彩藝有限公司業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 月二十五日經授中字第0983522104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 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 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 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 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 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 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此項裁定已於100年9月6日送 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 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經限期補正而不補正,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所明 定。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無從得知債權人啟呈印刷有限公 司與債務人彰益彩藝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其聲請難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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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益彩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啟呈印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彩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