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31093號
TCDV,100,司促,31093,20110930,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1093號
債 權 人 上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鞠秀芬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仲冠開發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亦有明文。又按原告或被告無 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 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所明定。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22日裁定命於14日內補正 「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權人上全工程有限公司業於100年 6月9日經授中字第1003209602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 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 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 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 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 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 其法定代理人)。」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以寄存送達之 方式對債權人為送達,其寄存之日為100年8月29日。依民事 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該送達應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 生效力;亦即應自100年9月8日起發生送達之效力。債權人 逾期迄未補正,無從得知債務人仲冠開發有限公司之合法法 定代理人,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坤冀

1/1頁


參考資料
仲冠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全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